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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資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等(以上合稱《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我公司旗下所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稅率繳納增值稅。
特此告知全體投資者以下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公司擔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是因產品管理、運作和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將依法由私募基金資產承擔,從產品資產中提取繳納,可能會使相關產品凈值或實際收益產生波動。
2、我司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具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的指導意見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的增值稅繳納方案。如后續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調整變化,按國家最新規定處理。
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寧波寶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通知。
寧波寶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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